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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与推定!---市政府否认拆房,法院判决其违

发布时间:2021-10-03 08:42  作者:admin  点击: 关键词:未知

 诉辩简介:

当事人杨某,在四川省某市有商铺,当地市政府于2016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杨某的商铺在征收决定范围内。杨某认为征收决定违法,遂向上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杨某的房屋被强拆。杨某遂将发布征收决定的市政府作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被告市政府答辩要点有二:1原告杨某未提交对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市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曾组织、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

法院判决

关于杨某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系第三人李某,与原告杨某为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夫妻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因此杨某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被告市政府是否实施了强拆行为。法院认为,杨某应当就被告某市市政府是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杨某在房屋被强拆后,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建议其“到社区或者拆迁办公室反映情况”。同时,该市市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从常理上可以推定该市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本案中,被告某市市政府曾辩称涉案房屋现状系某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如果被告该主张成立,那么该市市政府就应当且能够获得相关证据,但在诉讼过程中,该市市政府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被告某市市政府对案涉房屋拆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某实施政府对原告杨某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

1、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方,可以对损害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李某,系杨某的爱人,而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取得的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视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对损害财产的行为提起诉讼。

2被告政府对其主张的积极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被告政府称,对杨某的房屋实施拆除主体不是他们,并且政府从未对该涉案房屋实施过拆除行为,该房屋系某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害所致,请求驳回杨某的诉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某市市政府对其主张的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未能在合理期限提交相关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判决书的相关内容,我们也能看到同样的观点:“如果该主张成立,那么某市市政府应就当能够获得相应证据,但在诉讼中,某市市政府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某市市政府应对案涉房屋拆除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3对该房屋的强拆,执行主体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经过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由政府强制执行,因此执行主体违反法律规定。

4被告政府对房屋强拆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

当事人杨某并未签署房屋拆迁协议()交出房屋,被告某市市政府并不能依据行政协议对被告房屋实施拆除。某市市政府的征收决定,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要经过复议期限以及起诉期限,才可进入执行阶段,这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通过司法来约束行政权力。对本案的征收决定正在诉讼过程中,对该房屋的强拆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的。

注:本案由史西宁律师起草起诉文书,由臧云律师出庭参加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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