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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征地胜诉案:这样征地被判决违法

发布时间:2021-10-03 10:00  作者:臧云律师  点击: 关键词:服装厂拆迁律师

起因:原告方某在开封市有承包420154月,该地块上的果树和农业用房被政府人员砍伐和拆掉201512月,该地块上被砍的果树和拆毁的建筑材料又被政府人员清理走。之后,该地块被占。政府人员在进行上述行为时,未出具任何的法律文书20164月,方某通过信息公开获知,上述地块系为开封市人民政府征收。方某遂对开封市政府征收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本案的一审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封市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方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方某上诉三大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诉讼请求所地块具有相应的征地批文这一事实不清。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豫政土【2010526号征地批文作为其征收涉案地块的依据。但经双方质证,无法确认该批文所指向的征地范围是否包括上诉人诉讼请求所指向地块。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本应秉着事实求实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证人指认或者测绘鉴定的方式来求证该事实。但一审法院却在此问题存疑的情况下,直接做出了有利于被上诉人的事实认定,而该事实认定,明显是没有充分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于2010622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开封市国土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仅仅提交了一份由开封市人民政府盖章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由开封市国土局盖章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文本,但未提供该两份公告被实际张贴进的任何照片、视频或者其他任何证据。在此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两公告是否实际进行了张贴以及在何种地点何种时间进行了张贴。如果上述两公告只是盖完章之后静静的躺在办公桌的抽屉里,亦或是被拿到政府办公楼里进行了张贴,或者在昨天刚刚被张贴,此种情况难道也能被认定依法进行了公?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一审法院做了本案的判决书之后,没有将其实际送达给上诉人,岂能以此说明一审法院依法完成了一审的审判工作?

三、一审判决认定开封市国土局依法办理了补偿登记且涉案地块补偿实施完毕的事实,没有证据。

一审判决书第5页认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补偿登记,依据土地征收方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补偿已经实施完毕。

上述认定毫无依据。关于办理补偿登记一事,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一事。一审法院认定完成了补偿登,没有任何依据。关依据土地征用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予以补,被上诉人除提交了一份由开封新区管委会盖章的证明之外,再无其他关于涉地块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等费用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何人予以支付的证据。而事实上,上诉人从未收到涉地块的任何征收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亦未收到)。而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七中的一份由开封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承诺(如遇到农民上访等问题由我区全权负责),可以推测出一种可能的情况:该地征收过程中存在补偿不到位的问题,常有农民为此而上访。该承诺与新区管委会自行出具的补偿安置到位的证明自相矛盾。一审法院未去审查其矛盾之处,也未深究补偿安置到位的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却仅仅凭一个形式上,就认定涉案地块补偿完毕,明显证据不足。

二审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开封市政府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完全合法,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应依法改判。最终,河南省高级法院撤消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开封市政府对方某承包地实施的征收行为违法。

原告代理律师臧云律师总结:在征地案件中,重要的有三点:1、是否有包括“被征土地”在内的征地批文。2、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征求意见、告知听证、登记等事项。3、是否依法进行了补偿安置。征地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紧紧围绕上述三点展开工作,往往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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